关于信用卡计息规则的问答

时间:2018-03-01 15:48:46 点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我行报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规定,龙卡信用卡利息计算规则已通过我行官网、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予以充分和明确告知,并可通过我行客服电话渠道进行人工咨询。针对我行日常受理的信用卡客户咨询问题,相关问答如下:

1.客户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为何要被“全额计息”?

信用卡既是支付结算也是消费信贷的工具,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借贷关系,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通过刷卡完成交易后,他就形成了对银行资金的占用,客户每占用银行1天的资金就要付1天的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为止。因此,客户使用信用卡额度完成的交易,与他通过储蓄卡(借记卡)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存款所完成的刷卡交易,是有本质区别的。

从银行经营角度考虑,客户自使用信用额度刷卡交易之日起,无论他是否处于免息还款期,银行都要承担资金成本、运维成本和坏账成本。收取贷款利息,也是为了维持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转,可以让更多的客户能够享受到包括免息还款期待遇等在内的各项信用卡服务。

因此,客户若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其应付银行的利息,就要从每笔刷卡交易各自的银行记账之日起、按照账单所列示的金额计收(直到还清为止),而不是从他到期应还实际未予偿还之日起计收,理由就在于:他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占用,是从刷卡后的银行记账日起算;而不是从他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那一天起算的。

2.那么,如此“全额计息”,客户是否就享受不到信用卡的“免息”了?这是否公平合理?

按照信用卡基本规则,银行都为客户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即如果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能够全部还清欠款的,即可享受最长达50天(自刷卡消费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免息期。一旦客户超过免息期未还或未按期全额还款,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他就失去了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条件,银行将依法规、依合约对客户所使用信贷资金计收利息,即客户每占用1天资金就付1天的银行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因此,信用卡“免息还款期待遇”并不等同于“免息”、更不能理解为“只要在免息期内,就是无条件绝对免息”。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是有条件的,不满足条件就“1分钱都不能享受”,条件就是我们在《领用协议》和《章程》里都明确、充分告知的:“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免息待遇。”

从人性化服务角度考虑,对于有的客户因记忆疏漏而对所需还款金额只记住十位及以上整数、距实际欠款金额只相差几元钱,或者有的客户可能因种种原因耽误了1到2天而还款的情况,我行还特别设置了还款金额容差及时间容差(宽限期)优惠。当客户还款金额与全部应还款额之差在10元以内的,或者客户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后3天内入账的,均视同按期还款处理。这样的容时、容差服务,也为客户尽可能享受到“免息还款期待遇”提供了条件。

3.建行信用卡利息为何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这是否属于“罚息”?

我行对客户在信用额度内使用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费用不计收利息。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全部应还款额的,还款日前的利息按全部应还款额计算,还款日后的利息则按未还款金额计算。简单概括,就是:“占用1天的资金就付1天的银行利息,直至款项偿还为止,除非满足免息还款期待遇条件可依法规依合约获得免息”。

实际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施行至今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并不存在“罚息”一说,只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正常计息标准,即客户每占用银行资金1天就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1天的利息,不会再象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以前那样逾期时间越长就适用越高的利率标准计息。因此,完全可以说,如今的信用卡只有正常计息而没有“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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